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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黑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黑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黑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黑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