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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焦点滚动

2023-06-19 19:32:30 证券之星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微半导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56 人调整为 150 人,相应激

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价格调整为 24.55 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价格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以 2023 年 6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 24.55 元/股的价格向 15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华金秋、吴敬、宋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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