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资料图】
2、2、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3、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4、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4、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5、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7、扩展资料:流程:申请。
8、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9、 2、受理。
10、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11、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1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13、 3、审查/核准。
14、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15、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16、 4、决定。
17、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8、3、送达。
19、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0、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合伙企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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